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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放流圆满完成

时间:2019-05-14 10:43
          为更好的保护汉江生态环境,践行绿色发展理念,5月13日,一场特别的生态修复放流活动在汉江宜城段太平处举行,被告人李某某现场投放大于1.5千克成体鲤鱼80千克、大于2厘米鲤鱼鱼苗300000尾。据悉,此案是宜城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宜城市首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和行政部检察官对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法院承办法官、水利局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在现场进行了见证。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汉江宜城段的全面禁渔期。2018年4月8日晚,李某某驾驶自家无证渔船在汉江宜城段太平处(属禁渔区),将电靶子(一种电打鱼工具)下到汉江河内,驾船拖行,达到电渔效果。李某某在汉江河内持续用电靶子电鱼约两个小时,电到20公斤鱼。次日凌晨被宜城市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湖北省水产局《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将导致渔业资源被破坏、物种数量减少以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3月13日,宜城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李某某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该研究所评估报告认为:电捕鱼过程中,遭受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容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到其种群的繁衍。同时,电捕鱼也会对水体中的鱼类、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一方面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另一方面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严重影响到渔业资源的平衡和人类生存的环境。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破坏渔业生态环境者履行环境修复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彰显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件承办检察官说道。
        4月8日,宜城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汉江渔业生态环境。4月12日,李某某来到宜城检察院主动要求履行生态修复的责任。为了保证本次放流的鱼苗品种合格、数量达标,检察官全程参与监督。
        “半夜三更偷电鱼,巡逻鱼警逮正着,禁渔期间知犯法,后悔莫及忙认错,电的杂鱼四十斤,放生育苗三十万,法检渔政齐上证,共护汉江母亲河。”现场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杨秀兰即兴作诗,为活动点赞。
        “汉江作为宜城人民的母亲河,保护汉江是每个宜城人义不容辞的职责!今天的放流活动非常有意义,不仅让被告人受到了惩罚,而且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参加生态修复放流活动群众代表王宜华说道。

魏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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