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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8-19 00:59
  

  7月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刚刚通过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内容。《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历经三次审议,今天获得通过,《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了《条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正确处理加强失信惩戒与维护市场主体活力的关系,坚持信用信息归集利用与信息保护并重,坚持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
  《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
  在具体内容上,《条例》首先规范了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还提出要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其次,条例规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区分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
  再次,《条例》依法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最后,《条例》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明确“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作为全国第三部社会信用省级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是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廖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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